印度的種姓制度已經出現(xiàn)了三千多年,雖然印度在獨立之后通過立法的形式廢除了種姓制度,但是在印度的廣大農村地區(qū),種姓制度的影響仍然存在。種姓制度在古印度出現(xiàn),一方面是古印度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必然結果,另一方面是由于古印度受到了雅利安人的入侵,雅利安人為了穩(wěn)固自己的統(tǒng)治,建立了劃分等級的種姓制度。
學習過古代史的朋友都知道,在早期的氏族社會和部落聯(lián)盟時期,人們并沒有明確的等級觀念。一直到了奴隸制國家出現(xiàn),人們才開始有了等級觀念。早期奴隸制國家的等級觀念并不成熟,不過隨著奴隸制國家的發(fā)展,世界上大部分奴隸制國家都形成了一套等級體系。例如我國商周時期就有諸侯、卿大夫、士、平民、奴隸的等級制度,而印度最早的種姓制度,就類似于我國商周時期的諸侯、卿大夫、士、平民、奴隸的劃分,只是叫法上不一樣罷了。
到了封建社會時期,世界上大部分封建國家都有一套等級制度,例如我國古代的士農工商,就是通過職業(yè)來劃分等級的一種制度。同時期的日本也有武士制度,西方國家也有封君封臣制度,這些等級制度的出現(xiàn)都是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產物。印度的種姓制度既劃分了等級,也劃分了職業(yè),因此印度的種姓制度才能從奴隸社會開始,一直延續(xù)到封建社會時期,甚至在英國殖民印度期間都大力推行種姓制度。
按照古印度的種姓制度,婆羅門屬于第一種姓,他們掌管著宗教祭祀和教育的職責。剎帝利屬于第二種姓,他們主要是古印度的官員和將領,管理著古代印度的軍政大權。吠舍屬于印度的第三種姓,他們主要是地主和商人,屬于印度的平民階層。首陀羅是印度的第四種姓,他們主要是奴隸和傭人,是四大種姓里面地位最低的人。因為古印度高低種姓之間不通婚,低種姓的后人只能世世代代從事低賤的工作,高種姓的后人不管多么差勁,都能夠從事高級工作。
從種姓制度出現(xiàn)的歷史背景來看,印度在3000多年前出現(xiàn)種姓制度,主要是因為入侵印度的雅利安人想要保障自己的統(tǒng)治地位。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之后,印度的土著居民數(shù)量仍然眾多,雅利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統(tǒng)治地位,就必須要保障雅利安人能夠占據(jù)較多的高等職位,將宗教和軍政大權控制在自己的手中。種姓制度直接規(guī)定了不同種姓的職業(yè),只要雅利安人能夠占據(jù)高種姓的多數(shù),就能夠保障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
種姓制度至今已經影響了印度三千多年,雖然目前印度國內的一部分高種姓人士仍然瞧不起低種姓人士,但是由于印度法律已經廢除了種姓制度,隨著印度人的受教育水平提高,種姓制度最終肯定會被廢除。當然印度想要完全廢除種姓制度也并不容易,美國從南北戰(zhàn)爭時期就廢除了黑人奴隸制度,現(xiàn)在美國國內仍然有很多種族主義者,印度想要完全廢除種姓制度,最少也需要幾十年的時間。
印度種姓制度(印地語:?????? ???? ???????? (Hindū var?a vyavasthā),英語:Caste system in India,或作印度卡斯特體系)是曾在印度與南亞其他地區(qū)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體系。種姓制度的出現(xiàn)被認為是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之后發(fā)展出來的一種統(tǒng)治手段,并且被證明十分有效。
最高種姓婆羅門其實是歐洲人血統(tǒng)
一般認為,印度種姓制度是公元前1500年左右,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chuàng)立的社會制度,原始的古印度文明的繼承者反倒變成了低階的種姓、征服者變成了高階種姓的人。原本的種姓制度并非要劃分階級及人的高低貴賤,而是要確保本身雅利安人的執(zhí)政權和保持各種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數(shù);但是經過幾千年的發(fā)展,很多支持種姓制度的專家學者在宗教、哲學、人類學上亦有提出大量種姓制度適合印度社會的理論,認為在印度種姓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有些理論在印度非常深入人心。
印度種姓制度中的最底層賤民是原住民
這種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yè)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qū)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shù)的群體,并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系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tǒng)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guī)范。
甘地勸說人們放棄種姓制度
印度經歷過四次改革種姓制度的時期:最早為佛教與耆那教為首,這兩個宗教都宣稱眾生平等,一開始就是為了反對不平等的種姓制度而創(chuàng)立的宗教,特別是佛教在日后還成為了普世宗教;第二個時期是隨著信仰伊斯蘭教的馬木留克、蒙兀爾等外來征服者統(tǒng)治印度,這些伊斯蘭教徒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種姓制度、大量低階種姓的人為了逃避次層次的生活改信伊斯蘭教;進入現(xiàn)代以后的第三個時期,在民主國家的英國統(tǒng)治的英屬印度時期,英國人帶來的西方平權思想很大程度上沖擊了種姓制度;最后第四個時期開始于1947年印度獨立后,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印度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法律的約束力對實際生活的影響有限。
印度獨立后,憲法第15條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因種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視”;第17條明文規(guī)定廢除“不可接觸制”。為了保證低種姓人和賤民的教育和求職權力,印度還實施了著名的“保留政策”,不僅在議會兩院為他們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而且在所有政府機構和國營企業(yè)中為他們保留高達27%的名額。另外,還給低種姓出生的學生一定比例的升學名額。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記錄里不再有任何關于種姓的記載。
盡管自印度獨立以后,廢除了種姓制度,印度憲法明文規(guī)定不準階級歧視,但是種姓制度對今天的印度社會特別是印度農村仍然保留著巨大的影響。種姓層級最高的婆羅門不及人口的4%,卻占有七成的司法權及接近半數(shù)的國會席次。就算在天災時,賤民亦飽受歧視,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如在2008年8月,印度比哈爾邦的阿拉里亞發(fā)生水災,然而由于阿拉里亞為賤民的集中地,災民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協(xié)助,令大量災民死于水災當中。